老旧厢房翻建遇阻背后:江苏扬中三茅街道选择性执法拷问法治公平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12-11
导读:
一场关乎执法公正百姓权益的调查 导语:法治的生命线在于公平正义。当合法宅基地上的老旧厢房翻建遭遇 精准叫停,而全市范围内上千户厢房建设(含党员干部带头建设)却少有监管; 99% 的市民建厢房无需办理的《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却成为极少数普通百姓的
—— 一场关乎执法公正百姓权益的调查
导语:法治的生命线在于公平正义。当合法宅基地上的老旧厢房翻建遭遇 “精准叫停”,而全市范围内上千户厢房建设(含党员干部带头建设)却少有监管; 99% 的市民建厢房无需办理的《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却成为极少数普通百姓的 “建房门槛”,这样的执法反差,不仅刺痛了当事人的权益,更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公正的深层追问。近日,媒体接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广宁社区居民朱善权的反映,其在自家合法宅基地上翻建老旧危险厢房的行为屡遭城管执法部门的阻挠,而同类建设却在全市畅通无阻,一场疑似 “选择性执法” 的争议由此浮出水面。

“这房子再不翻建,真要出人命了!” 站在自家院子里已拆除半年的厢房地基旁,朱善权的语气中满是无奈与悲愤。他告诉媒体,这处厢房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历史,属于典型的老旧楼板房。2023年经批准朱善权翻建主房,因主房整板地基框架自重过大(地基厚度近60公分),主体建成后导致地基下沉5.5至7厘米,带动紧邻的厢房整体撕裂,导致墙体出现多条宽裂缝,门窗无法闭合,经施工人员评估已构成危房,连工人在里面吃饭都觉得不安全。
2025年6月17日,朱善权拆除了危房厢房,原本计划立即翻建,因担心“违规”一直搁置,这期间他看到周边近百户居民(含部分党员干部)都在自家院子里翻建、新建厢房,且均未受到阻拦,才于10月1日启动翻建工程。令他始料未及的是,开工当日,社区工作人员与城管执法人员便火速到场,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强制要求其停工。
“我这是合法老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和主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厢房是在原址翻建,面积从 55 平方米缩小到 30 平方米,既不超高、不占用公共资源,也不影响邻里,怎么就违法了?” 朱善权向媒体出示了全套土地及规划相关证书,他表示,翻建前曾咨询过大多数建房户,得知大家均未为厢房单独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社区和城管说有人举报我,可举报能成为区别执法的理由吗?”更让朱善权无法接受的是,三茅街道城管一中队队长王俊的直白表态:“只要我在位一天,你的厢房就别想建起来。”10月1日当天,执法人员现场粗暴地踢砖头、踩钢筋,这让他既愤怒又不解:“别人建厢房持续两个月时间都没人管,我刚开工就被‘重点关照’,这难道不是差别对待吗?”

执法部门要求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成为这场争议的核心焦点。朱善权告诉媒体,他曾向相关部门咨询,确认“99% 的扬中市民建厢房都没有办理该许可证”。与媒体经过实地调查的结果完全吻合 —— 大多数已建成或在建的厢房均未取得该证件,却无一受到执法阻挠。
“既然是普遍情况,为何唯独要求我办理?这不是明摆着为难人吗?”朱善权算了一笔账,开工当日已投入工人工资及建筑材料等数万元,强制停工让这些投入全部打了水漂。为了讨说法,他连续多日奔波于社区与城管部门,得到的回复始终是“有群众举报”“按规定办事”。
媒体梳理发现,朱善权的翻建行为完全符合“合法合规”的核心要件:其一,土地权属合法,持有《土地使用证》与主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厢房建设在自家院子范围内,未超出宅基地红线;其二,建设标准合规,属于“原址原拆原建”,面积缩小、高度未超标准,不影响公共利益与邻里权益;其三,建设目的合法,系危房改造,符合国家“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政策导向。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地多数同类厢房建设行为却处于 “监管真空”。朱善权反映,他所在的村民小组和社区大多数居民几乎都有厢房,其中不乏党员干部带头新建、扩建的情况。媒体调查了解到,有户人家在公路边上建了大约80 平方米的厢房两间,另有一大户人家建了四间上百平方的厢房,从开工到完工,始终没有执法部门上门问责处罚,这种“有人举报就查、无人举报就放”的执法模式,让“合法合规” 沦为弹性标准,也让执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买汽车还有保质期,到期要强制报废,房子住了三十多年成了危房,难道连翻建的权利都没有?”朱善权的质问,直指执法逻辑的矛盾之处:如果建厢房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何不对所有建设者一视同仁;如果该许可证并非强制要求,为何唯独将其作为阻止普通百姓改造老旧危险厢房的“挡箭牌”。

“选择性执法”的本质,是执法权的滥用与监管责任的缺位。媒体调查发现,扬中此次执法争议暴露出三大核心问题:
其一,执法标准不一,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行政法明确规定,执法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与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因当事人身份、是否被举报等无关因素区别适用法律。扬中市三茅街道城管部门对同类建设行为采取“双重标准”,对多数人“默许放行”,对少数人“从严查处”,本质上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严重损害了政府执法的公信力。
其二,监管存在明显缺位,“举报驱动”替代“主动监管”。朱善权反映,居民建厢房正常天气情况下周期多为两个月左右,如此长的建设周期内,城管部门从未主动介入监管,这种“不举报不查处”的监管模式,本质上是监管责任的失守 —— 执法部门本应主动排查违法建设,而非被动等待举报,更不能将“是否被举报”作为执法的唯一依据。“他们还强词夺理,说建厢房就象抓赌博一样,谁被抓到谁倒霉。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怎么能与建厢房混为一谈?再说了,赌博因为违法带有隐蔽性,而建设厢房的主体一直在那里,你执法部门为何视而不见呢?”朱善权表示不能理解。
其三,权力边界模糊,执法行为涉嫌越权。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在合法宅基地上进行小型附属设施建设,且不涉及超高、超面积、占用公共资源的,通常无需单独办理规划许可证。朱善权的厢房属于老旧危房,翻建属于“原址原拆原建、面积缩减、用途不变”的附属设施改造,执法部门强制要求其办理许可证,且无视“99% 市民未办理” 的普遍现状,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更值得关注的是,朱善权多次提到 “党员干部带头建厢房” 的情况。作为执法公正的重要维护者,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若存在“带头违建”却不受监管的情况,不仅会加剧执法不公的影响,更会动摇法治建设的根基。

“选择性执法比违规建设本身更具危害性。”法律专家表示,执法权是公权力,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平正义,选择性执法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异化 —— 它将法律异化为部分人手中的 “工具”,对不同对象区别适用,既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最终会侵蚀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专家指出,判断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符合“一视同仁”原则。扬中市三茅街道城管执法部门若认为建厢房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应对所有建设者统一要求、统一监管;若该许可证并非强制要求,则不应单独对朱善权增设义务。“‘有人举报’不能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借口,执法机关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作出判断,而非基于举报线索选择性适用法律。”
针对朱善权的遭遇,专家建议,扬中市三茅街道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专项排查:一是核查辖区内厢房建设的整体情况,明确是否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统一执法标准;二是对党员干部带头违建的情况严肃查处,树立执法公正的标杆;三是对朱善权的老旧危险厢房翻建申请依法依规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应立即批准,赔偿其因不当执法造成的损失。
“法治社会的执法,应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而非‘选择性亮剑’。” 专家强调,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容“差异化对待”,执法部门必须摒弃“重举报、轻监管”“重人情、轻法律”的错误倾向,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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