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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诈骗案嫌犯取保引质疑:东海检方为何未批捕孙兆凯?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6-01-13
导读: 2024年10月,江苏省东海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孙兆凯正式立案侦查,2025年8月将其刑事拘留,关押在东海县看守所。然而,仅仅关押了20多天,案件就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发回要求补充侦查,孙兆凯随后取保候审。这一结果,引发了当地村民的强烈反响。 一、案

      2024年10月,江苏省东海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孙兆凯正式立案侦查,2025年8月将其刑事拘留,关押在东海县看守所。然而,仅仅关押了20多天,案件就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发回要求补充侦查,孙兆凯随后取保候审。这一结果,引发了当地村民的强烈反响。

      一、案件背景:“互助社”沦为诈骗工具,山左口村民深陷泥潭

      山左口镇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下称“金源合作社”)的成立,曾被当地媒体包装为“服务‘三农’的金桥”。公开信息显示,负责人孙兆凯拥有40年农村信用社工作经验,凭借这一“专业背景”,在合作社成立初期迅速获得山左口镇村民的信任。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此类组织本应是“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互助性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且仅限为本地社员提供存款、贷款服务。

      但实际运作中,金源合作社完全背离合规轨道。结合《东海金源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文档披露的信息,该合作社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突破“社员制”限制,以“年利率12%—18%”的高息为诱饵,向山左口镇及周边村庄的普通村民吸收资金。

      村民反映,合作社通过“亲友介绍返利”“存款送礼品”等方式扩大吸储规模,甚至伪造“农业扶持项目合同”,谎称资金用于规模化种植、养殖项目,诱骗村民投入毕生积蓄。截至案发,涉案金额已突破8亿元,波及上千户村民,其中不乏老年群体和低收入家庭。

      二、犯罪事实:暴力追贷 + 伪造合同,多重侵害触目惊心

    (一)涉嫌诈骗罪的核心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金源合作社的运作完全符合这一特征:

      1、虚构盈利项目:合作社从未开展任何合法农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孙兆凯个人挥霍、偿还高利贷及“拆东补西”的非法集资循环;

      2、伪造法律文件:为骗取村民信任,合作社伪造了与地方农业部门的“合作协议”、银行“资金托管证明”等文件,部分村民直至案发才发现手中的“存款凭证”实为无效合同;

      3、隐瞒资金去向:合作社账目混乱,无合法财务记录,孙兆凯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导致大部分涉案资金难以追回。

    (二)暴力追贷加剧民生灾难

     与普通非法集资案不同,金源合作社还存在“暴力追贷”的恶性行为。据当地村民反映,合作社一方面以高息吸储,另一方面向村民发放“高利贷”,利率高达月息3%—5%。对于逾期未还的村民,孙兆凯指使员工采取“上门滋扰、辱骂威胁、扣押财物”等暴力手段催收,多名村民因不堪其扰被迫变卖房产、外出躲债,甚至出现精神失常、家庭破裂的极端情况。

      山左口镇山左口村村民许会场,先借孙兆凯8万元贷款没还上,后用其父的房产证分三次抵押,累计借贷40万元,约定三年时间内还款。贷款正在偿还期间,孙兆凯私自做主把许家80余万元的房子直接变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财产”规定,这也是他非法处置财产的铁证。

      该镇的李大爷(化名)表示:“当初说好是‘互助存款’,后来变成高利贷,还不上就被堵家门,我老伴吓得心脏病复发,家里的拖拉机也被他们强行开走了。”

    (三)涉案金额与法律后果

      根据江苏省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金源合作社涉案金额达8亿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从严惩处情节,依法应面临重刑。

此外,其非法吸储、暴力追贷行为还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

       三、核心争议:涉案亿元为何未被批捕?法律程序与民意的冲突

    (一)检察院不批捕的可能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批准逮捕需满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三大条件。孙兆凯被取保候审,可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证据暂未达到批捕标准:侦查阶段可能存在部分关键证据未固定(如资金流向完整链条、伪造合同的鉴定结论等),检察院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审查批捕;

     2、辩护方提出取保理由:根据2024年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规定,若孙兆凯符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无再犯危险”等情形,可申请取保候审。但村民质疑,涉案资金大部分未追回,所谓“积极退赃”缺乏实质依据;

      3、强制措施变更程序:公安机关可能先对孙兆凯采取取保候审,再进一步侦查补充证据,符合“案件事实未查清时可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

   (二)村民的核心质疑

     2026年元旦之后,村民陈钦瑞致电东海县检察院尚宇检察官,询问孙兆凯案件的办理情况。

     尚检察官在问清陈某瑞是借贷人的身份后,居然说你使(借)钱的问这个案子干什么?合作社没有损害利益,你钱还了合作社跟你有什么关系?当陈某瑞继续追问孙兆凯涉嫌非法放贷问题时,尚宇态度恶劣斥责道,“我没有必要给你解释这个案子!”

     山左口镇村民对“取保决定”普遍表示愤怒和不解,主要集中在三点:

     1、社会危险性未被重视:孙兆凯涉嫌暴力追贷、诈骗上千户村民,且有转移资金的可能,取保候审难以防止其串供或逃避侦查;

      2、量刑预期与取保条件矛盾:涉案8亿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二者存在明显冲突;

     3、程序透明度不足:检察院未向村民公开不批捕的具体理由,导致流言四起,部分村民怀疑存在“权力干预”“利益输送”。

     四、监管漏洞:农民资金互助社为何沦为“诈骗温床”?

     金源合作社的疯狂运作,暴露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体系的多重漏洞:

     1、准入审批流于形式:设立需经银监局批准并颁发金融许可证,但金源合作社未取得合法资质却长期非法经营,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

     2、日常监管缺位:互助社本应接受银监局的资本充足率、业务范围监管,但山左口镇相关部门对其“高息吸储”“跨区域经营”等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直至案发才介入;

     3、风险预警机制缺失:农村地区村民金融知识匮乏,容易被高息诱惑,而地方政府未建立针对农村金融的风险提示制度,导致村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五、村民呼吁:严惩犯罪、挽回损失、强化监管

     面对亿元财产损失和生活困境,山左口镇村民提出三点核心诉求:

    1、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要求检察院尽快批捕孙兆凯,公安机关全面追查涉案资金流向,冻结其转移的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村民损失;

     2、公开案件办理进程:希望司法机关定期向村民通报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进展,回应“为何不批捕”“资金能否追回”等核心疑问,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3、健全农村金融监管:呼吁政府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准入审核和日常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放贷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同时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村民风险防范能力。

      法律视角:未批捕不代表不追责,程序正义需兼顾民意

     从法律程序来看,检察院未及时批捕并不意味着孙兆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是“不羁押但仍受约束”的强制措施,孙兆凯需遵守“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及时到案”等规定,若违反将被撤销取保并逮捕。

     但村民的愤怒源于“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与“嫌疑人未被羁押”之间的反差,这要求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回应民意关切。

     截至目前,东海县检察院尚未就“未批捕孙兆凯”作出公开说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孙兆凯的行为已涉嫌“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一旦证据确凿,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而此案更应成为农村金融监管的“警钟”—— 唯有堵住监管漏洞、严惩违法犯罪,才能真正守护好农民的“钱袋子”,让“资金互助社”回归服务“三农”的本源。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程序正义固然重要,但民意的合理诉求同样不容忽视。在金源合作社诈骗案中,村民们因巨额财产损失和生活困境,对司法程序产生质疑,这种情绪背后是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渴望。司法机关应通过更加公开透明的程序,及时向村民通报案件进展,解释不批捕的具体原因,消除村民的疑虑。

      同时,对于村民提出的严惩犯罪、挽回损失、强化监管等诉求,司法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予以回应,确保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程序,又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赵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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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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