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石公司近亿元资产非法遭划转给合作方,司法公平何在?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6-01-19
导读:
法院是解决矛盾处理纠纷的地方,现实中有些合作出现纠纷到法院起诉,寻求公证挽回企业损失,是企业运用法律手段最快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法院不但不能伸张正义,反而偏袒过错方,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置企业死活于不顾,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是一纸空文。海南
法院是解决矛盾处理纠纷的地方,现实中有些合作出现纠纷到法院起诉,寻求公证挽回企业损失,是企业运用法律手段最快的解决办法。但是如果法院不但不能伸张正义,反而偏袒过错方,偷换概念,玩文字游戏、置企业死活于不顾,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是一纸空文。海南相关法院在企业实际投资建成房产后,被非法霸占、划转走合法资产,经法院一系列违规操作演变成某公司的“合法资产”。
事实与纠纷
2007年12月26日金石公司、政协培训中心作为共同受让人与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受让宗地为海口市滨海大道西延线北侧,宗地总面积80643.87平方米。合同第七条约定宗地出让金总额为98818839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受让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9年9月2日金石公司向海口国土局支付全部款项98860617.8元,含土地出让金98818839元和征地管理费41778.8元。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开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2009年12月7日海口国土局向金石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09)第009912号,土地使用权人为金石公司。2010年7月22日,海口国土局应双方申请,依二八比例分摊该宗地面积,金石公司占80%,政协培训中心占20%,重新核发海口市国用(2010)字第009818号土地证。
2011年9月5日,双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政协培训中心以前述土地出资,获取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房产的权益,双方的合作实际为附条件合作,通过全国政协的品牌,项目一小部分作为全国政协培训中心的定位,为项目提升价值,这也是合作的基础,前提是政协培训中心必须实际出资。合作协议还表明,政协培训中心运用权力帮助项目减免税费等事项。
2013年7月9日金石公司、政协培训中心双方签订《关于土地使用税申报填写的协议》,约定金石公司代政协培训中心就名下20%土地部分缴纳72571.38元/年的土地使用税。以上填写的分摊面积仅限于地税申报系统中使用,金石公司、政协培训中心双方产权面积仍以各自土地证标明的为准。至此,政协培训中心应缴纳的土地款及相应税费均由金石公司垫付并代缴,截至起诉法院,金石公司已支付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税费累计10018334.55元。政协培训中心依占有面积20%计算为2003666.91元,此款项是金石公司代付。
2013年、2014年、2015年金石公司均向政协培训中心发出请求《关于对我公司进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的请求》,表明希望政协培训中心出具相关说明即可,政协培训中心拒绝配合。2017年3月份至2023年底因政策原因项目无法销售,无法回笼资金,致金石公司资金链断掉经营困难。
海南省政协培训中心编制被撤销致重大变故
突发转折,2020年5月12日海南省委机构编委作出《批复》撤销了政协培训中心。2021年10月16日政协培训中心、海南省国资委、海南省政协办公厅三方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协议书》,政协培训中心名下资产及负债一并交海南省国资委统一监管,后2022年6月16日海南省国资委做出《关于将省政协培训中心名下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金纬公司的批复》2022年6月22日政协培训中心依批复移交至金纬公司。
2021年9月7日,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签订《合作建房分割协议》,再次确认政协培训中心以土地及容积率出资,并产权分割《琼珠海岸生态度假村暨全国政协(海南)会议中心二期南区政协会议中心》,不动产权号为0272065,建筑面积为4298.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8596.88平方米。至此,政协培训中心若通过该协议获得合作协议的相应权益,应偿还金石公司垫付并代缴的土地款、相关税费及相应利息,但是政协培训中心仍未向我司支付款项。
2021年11月15日,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将省政协干部培训中心名下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金城公司的通知》,表明海南省国资委将案涉资产及相应合同权利义务均无偿划转至金城公司。在未取得金石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划转,金石公司认为此事已破坏双方合作基础,现该无偿划转行为是对金石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便石公司也有优先购买权,在金石公司已经明确表明不同意的情况下,政协培训中心仍未偿还金石公司垫付款项。政协培训中心将名下所有资产及负债和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无偿划转,其中与金石公司的合同不仅包含政协的权利,也包含政协培训中心的相应义务,并且该资产价值初步判断约6000万元,不符合无偿转让的标准。政协培训中心在不具备偿还金石公司债务能力以及连税务等款项都是金石公司代为缴纳的情况下,把金石公司付出2000余万元资金形成的资产以0元转让,把金石公司资金形成的资产转让给另一个公司。政协培训中心的无偿转让行为,变成了涉嫌用公权力在“明抢”!中央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但是海南政协培训中心的行为是对抗中央,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涉嫌非法侵占我司合法权益!
为主张公司权益挽回合法损失,金石公司于2022年5月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政协培训中心支付土地价款19772123.56元及利息、土地使用权税及相关税费2003666.91元及利息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受政协培训中心干扰,将案件拖了两年多,直至2024年6月26日才出具一审判决。秀英法院居然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金石公司要求政协培训中心支付土地款项的诉讼请求。一审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琼0105民初2712号,此判决时间2024年6月26日。
由于不服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金石公司上诉至海口市中院,海口市中院维持了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案号(2024)琼01民终5001号,此判决时间2025年3月31日。
基于海口市中院维持原判决,金石公司为求正义上诉至海南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判决书第二点指出,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承担问题。本案中,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金石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初始土地证,且在后续的履约过程中,金石公司从未要求政协培训中心承担土地出让金,且在分割土地、分配房产,甚至在金石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均未主张由政协培训中心承担该部分土地出让金。据此,二审判决虽认定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未书面约定案涉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但双方在合作以及履约过程中已用实际行为表明该笔款项双方已协议由金石公司承担更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逻辑。此判决这是在偷换概念,当时在合作期间虽没有主张此土地出让金款项,因为是为了合作项目产生收益,但是现在政协培训中心已经被海南省机构编委撤销编制,不能实现项目收益的结果,所以我司主张权益正当合法。金石公司无论何时主张权益都不影响作为产权方、出资方的主体资格。海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不依法、不依证据判决,却在用逻辑思维判案对金石公司不公平。海南省高院民事裁定(2025)琼民申2407号,驳回再审申请于法、于据都是无理的。时间2025年12月17日。
此案件审理法院涉嫌程序违法,和判决不公正。一审秀英法院居然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金石公司要求政协培训中心支付土地款项的诉讼请求。请问海口秀英区法院为何拖两年才审理?是受哪位“大人物”指使?还是为了拖两年让金石公司“被”超两年诉讼时效以便无法主张权利而人为导演?为何秀英区法院判决金石公司需向政协培训中心交付政协会务中心,另金石公司向政协培训中心支付1200余万元的装修款和600多万元的违约金。政协培训中心以0元代价,得到8000多平方米的政协会务中心资产、法律的公平在哪里?
二审海口中院,2025年3月31日出具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已查明事实,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于2007年作为共同受让人受让案涉宗地,合同约定受让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金石公司于2009年以货币以及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及征地管理费并取得案涉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按照双方约定对案涉宗地进行了分摊并各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分别以案涉土地使用权作为己方出资合作建设酒店会务区和别墅区,2021年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签订《分割协议》,对案涉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进行了分割。以上过程中,双方均未约定由政协培训中心承担其名下20%土地的出让金,金石公司也从未向政协培训中心主张过该部分土地出让金,尤其在金石公司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的20%分割登记在政协培训中心名下并约定政协培训中心以该宗地作为双方合作的出资,以及对建筑物协议分割时,均未向政协培训中心主张承担该部分土地出让金,明显不符合常理。上述事实结合交易习惯,本院认为,虽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未书面约定案涉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但双方在合作以及履约过程中已用实际行为表明该笔款项双方已协议由金石公司承担,且金石公司对此不持异议,该认定应更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故金石公司主张政协培训中心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虽以金石公司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驳回,存在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等。我司认为原判决是错误的,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和基本事实不清等问题。首先,政协培训中心已于2020年5月被撤销,其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且依法不能对政协培训中心的财产行使处分权,政协培训中心0元投入项目开发,0元转让几千万元项目资产,在政协培训中心已经丧失财产权益的情形下,原判决未通知相关权利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对《分割协议》中双方均未对土地出让金及装修费用等提出抗辩的相同事实,原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认定“金石公司和政协培训中心在合作以及履约已用实际行为表明案涉土地出让金双方已协议由金石公司承担”并判令政协培训中心不需向金石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对同样事实的装修费用问题却未做任何评判,径行判令金石公司向政协培训中心支付装修款等,同案不同判。再次,原判决不支持金石公司的鉴定申请,仅依据只对部分装修工程量进行鉴定的错误鉴定结论认定“案涉装修工程造价为7226984.26元”显失公平,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53项漏项无法鉴定,在一审秀英区法院的庭审笔录里鉴定人王其安,回答原告金石公司委托律师时明确说的。原告金石公司代理律师质疑鉴定人王其安,有实物可否鉴定?现场也去了为什么对现场的大理石、踢脚线、灯、喷淋等等你不做鉴定?
鉴定人王其安,说是在法院的指认下进行的鉴定,现在原告金石公司代理律师告知我漏项35项,故无法确定。漏项了35项的工程鉴定报告不能准确计算出装修的价格,就不应作为证据采用,为什么法院判决采用了此鉴定报告?一审的海口秀英法院采用的不实证据等同无效证据,依然支持政协培训中心的判决是错误的,二审海口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等于是错上加错。
法院采用无效证据,判决不公涉嫌枉法裁判,造成企业险破产
此案对金石公司判决不公正的几点是:第一,关于政协会务中心。金石公司依约出资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项目的房产、土地利益。但政协中心未履行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单方面违约,法院不应判决要求金石公司配合交付政协会务中心于政协培训中心,于法无据判决不公。
第二、装修款上述已表明是35漏项的无效鉴定报告,原告金石公司要求重新鉴定被拒绝,此判决更不公。
第三、关于违约金,双方合作是共同出资,并约定政协培训中心要实际出资。政协培训中心从合作始至今都是分文未出,早就单方面违约,没有资格主张违约金。
此案前情是金石公司是,2000年政协培训中心获得了建设培训中心土地,因无钱投入拖到2007年政协会务中心未建好,有政策土地如超三年闲置,要被海口市政府无偿收回。政协培训中心为了土地不被市政府收回,向海南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打报告,经市政府批准,政协培训中心和金石公司原有的一块地合并招牌挂,金石公司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的合作方,通过公开报挂牌和政协培训中心取得此地块。双方签订《协议书》第一至三点明确由政协培训中心以自有土地16126.97平方米及土地容积率作出出资条件,金石公司以自己另外几万平方米土地出资占80%,政协培训中心占20%。金石公司起诉政协培训中心后,政协培训中心进行反诉金石公司。政协培训中心反诉的依据是,《合作协议》,2022年9月19日双方质证笔录中,法院要求政协培训中心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原件至今政协培训中心未提供原件,请问政协培训中心反诉的证据在哪里?另外,不动产权证房屋竣工时间为2019年3月5日,反诉于2022年8月提起,早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政协培训中心已丧失胜诉权。
海南省政协培训中心0出资无资格主张权益,却被法院判决支持无理辩解。政协培训中心0出资等于不是产权人,更不能主张违约金。金石公司依协议已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作为合作方政协培训中心有义务配合金石公司出具材料协助金石公司向银行贷款,但政协培训中心不配合贷款导致金石公司未按时开工,海口国土局征缴1581.10153万元土地闲置费,因省政协出面协调免除此笔费用,请政协培训中心说明是只有此项目有这个特权还是别的项目也可以免除?政协培训中心诉状中指出关于《换地权益书》,在省政协协调下海口市政府仅同意政协培训中心部分以换地权益书代替现金支付,此项为金石公司节省几千万,价值远高于其代为承担土地价款、土地使用权税费等。政协培训中心怎么计算出为金石公司节省的几千万?计算的依据是什么?政协培训中心要求收回政协会务中心,如不收回说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那请政协培训中心提供所有支付税费凭证,或者请国家审计署指定审计局审查帐目,是否有人涉嫌刑事责任,本着先刑后民事原则暂停民事执行。
所有政协培训中心没有证据提供却还要主张权益,都是为了0元出资涉嫌“抢夺”金石公司近亿元投资的合法财产。
海南省三级法院均是枉法裁判,海南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张清河,企业自2008年至今漫漫维权路已走过18个年头,心力交瘁让张清河两鬓斑白。投资在海南企业不但未得到发展反而走向了破产边缘。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此案件的法官在判决中涉嫌严重程序违法、采用无效证据、公开枉法裁判。
国徽高悬,法庭庄严。司法的公平正义靠法官的守法依据判决,而非偷换概念强行判决。中央要求让每个公民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海南难道是法外之地不适用于中国的法律?请海南省纪委针对海口秀英区法院程序违法及相关人员违纪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依法严办。还企业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

图1、此楼是该案涉房产
时间倒回到2007年市场经济繁荣,山西商人张清河,因企业转型到海南投资创业。海南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张清河,亦是此公司董事长,因和海南省政协培训中心,法人钟承通,此中心负责人有矛盾。第三人海南金玮置业有限公司、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在海南省三级法院、遭受不公正判决及海南相关法院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事实反映,具体事实情况如下。事实与纠纷
2007年12月26日金石公司、政协培训中心作为共同受让人与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受让宗地为海口市滨海大道西延线北侧,宗地总面积80643.87平方米。合同第七条约定宗地出让金总额为98818839元,合同第九条约定,受让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9年9月2日金石公司向海口国土局支付全部款项98860617.8元,含土地出让金98818839元和征地管理费41778.8元。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开具《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2009年12月7日海口国土局向金石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证号海口市国用(2009)第009912号,土地使用权人为金石公司。2010年7月22日,海口国土局应双方申请,依二八比例分摊该宗地面积,金石公司占80%,政协培训中心占20%,重新核发海口市国用(2010)字第009818号土地证。
2011年9月5日,双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政协培训中心以前述土地出资,获取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房产的权益,双方的合作实际为附条件合作,通过全国政协的品牌,项目一小部分作为全国政协培训中心的定位,为项目提升价值,这也是合作的基础,前提是政协培训中心必须实际出资。合作协议还表明,政协培训中心运用权力帮助项目减免税费等事项。
2013年7月9日金石公司、政协培训中心双方签订《关于土地使用税申报填写的协议》,约定金石公司代政协培训中心就名下20%土地部分缴纳72571.38元/年的土地使用税。以上填写的分摊面积仅限于地税申报系统中使用,金石公司、政协培训中心双方产权面积仍以各自土地证标明的为准。至此,政协培训中心应缴纳的土地款及相应税费均由金石公司垫付并代缴,截至起诉法院,金石公司已支付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税费累计10018334.55元。政协培训中心依占有面积20%计算为2003666.91元,此款项是金石公司代付。
2013年、2014年、2015年金石公司均向政协培训中心发出请求《关于对我公司进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的请求》,表明希望政协培训中心出具相关说明即可,政协培训中心拒绝配合。2017年3月份至2023年底因政策原因项目无法销售,无法回笼资金,致金石公司资金链断掉经营困难。
海南省政协培训中心编制被撤销致重大变故
突发转折,2020年5月12日海南省委机构编委作出《批复》撤销了政协培训中心。2021年10月16日政协培训中心、海南省国资委、海南省政协办公厅三方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移交协议书》,政协培训中心名下资产及负债一并交海南省国资委统一监管,后2022年6月16日海南省国资委做出《关于将省政协培训中心名下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至金纬公司的批复》2022年6月22日政协培训中心依批复移交至金纬公司。
2021年9月7日,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签订《合作建房分割协议》,再次确认政协培训中心以土地及容积率出资,并产权分割《琼珠海岸生态度假村暨全国政协(海南)会议中心二期南区政协会议中心》,不动产权号为0272065,建筑面积为4298.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8596.88平方米。至此,政协培训中心若通过该协议获得合作协议的相应权益,应偿还金石公司垫付并代缴的土地款、相关税费及相应利息,但是政协培训中心仍未向我司支付款项。
2021年11月15日,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将省政协干部培训中心名下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金城公司的通知》,表明海南省国资委将案涉资产及相应合同权利义务均无偿划转至金城公司。在未取得金石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划转,金石公司认为此事已破坏双方合作基础,现该无偿划转行为是对金石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便石公司也有优先购买权,在金石公司已经明确表明不同意的情况下,政协培训中心仍未偿还金石公司垫付款项。政协培训中心将名下所有资产及负债和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无偿划转,其中与金石公司的合同不仅包含政协的权利,也包含政协培训中心的相应义务,并且该资产价值初步判断约6000万元,不符合无偿转让的标准。政协培训中心在不具备偿还金石公司债务能力以及连税务等款项都是金石公司代为缴纳的情况下,把金石公司付出2000余万元资金形成的资产以0元转让,把金石公司资金形成的资产转让给另一个公司。政协培训中心的无偿转让行为,变成了涉嫌用公权力在“明抢”!中央要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但是海南政协培训中心的行为是对抗中央,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涉嫌非法侵占我司合法权益!


图2、海口秀英区法院判决书


图3、海口秀英区法院一审的笔录鉴定人员承认35项,漏项无法鉴定。
金石公司起诉海南省政协培训中心至法院为主张公司权益挽回合法损失,金石公司于2022年5月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政协培训中心支付土地价款19772123.56元及利息、土地使用权税及相关税费2003666.91元及利息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受政协培训中心干扰,将案件拖了两年多,直至2024年6月26日才出具一审判决。秀英法院居然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金石公司要求政协培训中心支付土地款项的诉讼请求。一审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琼0105民初2712号,此判决时间2024年6月26日。
由于不服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金石公司上诉至海口市中院,海口市中院维持了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案号(2024)琼01民终5001号,此判决时间2025年3月31日。
基于海口市中院维持原判决,金石公司为求正义上诉至海南省高院。海南省高院判决书第二点指出,关于土地出让金的承担问题。本案中,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金石公司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初始土地证,且在后续的履约过程中,金石公司从未要求政协培训中心承担土地出让金,且在分割土地、分配房产,甚至在金石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均未主张由政协培训中心承担该部分土地出让金。据此,二审判决虽认定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未书面约定案涉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但双方在合作以及履约过程中已用实际行为表明该笔款项双方已协议由金石公司承担更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逻辑。此判决这是在偷换概念,当时在合作期间虽没有主张此土地出让金款项,因为是为了合作项目产生收益,但是现在政协培训中心已经被海南省机构编委撤销编制,不能实现项目收益的结果,所以我司主张权益正当合法。金石公司无论何时主张权益都不影响作为产权方、出资方的主体资格。海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不依法、不依证据判决,却在用逻辑思维判案对金石公司不公平。海南省高院民事裁定(2025)琼民申2407号,驳回再审申请于法、于据都是无理的。时间2025年12月17日。


图4、海口中院判决书


图5、海南省高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涉嫌程序违法,造成判决不公此案件审理法院涉嫌程序违法,和判决不公正。一审秀英法院居然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金石公司要求政协培训中心支付土地款项的诉讼请求。请问海口秀英区法院为何拖两年才审理?是受哪位“大人物”指使?还是为了拖两年让金石公司“被”超两年诉讼时效以便无法主张权利而人为导演?为何秀英区法院判决金石公司需向政协培训中心交付政协会务中心,另金石公司向政协培训中心支付1200余万元的装修款和600多万元的违约金。政协培训中心以0元代价,得到8000多平方米的政协会务中心资产、法律的公平在哪里?
二审海口中院,2025年3月31日出具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已查明事实,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于2007年作为共同受让人受让案涉宗地,合同约定受让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金石公司于2009年以货币以及换地权益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及征地管理费并取得案涉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按照双方约定对案涉宗地进行了分摊并各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分别以案涉土地使用权作为己方出资合作建设酒店会务区和别墅区,2021年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签订《分割协议》,对案涉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进行了分割。以上过程中,双方均未约定由政协培训中心承担其名下20%土地的出让金,金石公司也从未向政协培训中心主张过该部分土地出让金,尤其在金石公司将案涉土地使用权的20%分割登记在政协培训中心名下并约定政协培训中心以该宗地作为双方合作的出资,以及对建筑物协议分割时,均未向政协培训中心主张承担该部分土地出让金,明显不符合常理。上述事实结合交易习惯,本院认为,虽金石公司与政协培训中心未书面约定案涉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但双方在合作以及履约过程中已用实际行为表明该笔款项双方已协议由金石公司承担,且金石公司对此不持异议,该认定应更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故金石公司主张政协培训中心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虽以金石公司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驳回,存在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等。我司认为原判决是错误的,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和基本事实不清等问题。首先,政协培训中心已于2020年5月被撤销,其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且依法不能对政协培训中心的财产行使处分权,政协培训中心0元投入项目开发,0元转让几千万元项目资产,在政协培训中心已经丧失财产权益的情形下,原判决未通知相关权利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对《分割协议》中双方均未对土地出让金及装修费用等提出抗辩的相同事实,原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认定“金石公司和政协培训中心在合作以及履约已用实际行为表明案涉土地出让金双方已协议由金石公司承担”并判令政协培训中心不需向金石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对同样事实的装修费用问题却未做任何评判,径行判令金石公司向政协培训中心支付装修款等,同案不同判。再次,原判决不支持金石公司的鉴定申请,仅依据只对部分装修工程量进行鉴定的错误鉴定结论认定“案涉装修工程造价为7226984.26元”显失公平,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53项漏项无法鉴定,在一审秀英区法院的庭审笔录里鉴定人王其安,回答原告金石公司委托律师时明确说的。原告金石公司代理律师质疑鉴定人王其安,有实物可否鉴定?现场也去了为什么对现场的大理石、踢脚线、灯、喷淋等等你不做鉴定?
鉴定人王其安,说是在法院的指认下进行的鉴定,现在原告金石公司代理律师告知我漏项35项,故无法确定。漏项了35项的工程鉴定报告不能准确计算出装修的价格,就不应作为证据采用,为什么法院判决采用了此鉴定报告?一审的海口秀英法院采用的不实证据等同无效证据,依然支持政协培训中心的判决是错误的,二审海口中院维持一审判决等于是错上加错。
法院采用无效证据,判决不公涉嫌枉法裁判,造成企业险破产
此案对金石公司判决不公正的几点是:第一,关于政协会务中心。金石公司依约出资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项目的房产、土地利益。但政协中心未履行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单方面违约,法院不应判决要求金石公司配合交付政协会务中心于政协培训中心,于法无据判决不公。
第二、装修款上述已表明是35漏项的无效鉴定报告,原告金石公司要求重新鉴定被拒绝,此判决更不公。
第三、关于违约金,双方合作是共同出资,并约定政协培训中心要实际出资。政协培训中心从合作始至今都是分文未出,早就单方面违约,没有资格主张违约金。
此案前情是金石公司是,2000年政协培训中心获得了建设培训中心土地,因无钱投入拖到2007年政协会务中心未建好,有政策土地如超三年闲置,要被海口市政府无偿收回。政协培训中心为了土地不被市政府收回,向海南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打报告,经市政府批准,政协培训中心和金石公司原有的一块地合并招牌挂,金石公司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的合作方,通过公开报挂牌和政协培训中心取得此地块。双方签订《协议书》第一至三点明确由政协培训中心以自有土地16126.97平方米及土地容积率作出出资条件,金石公司以自己另外几万平方米土地出资占80%,政协培训中心占20%。金石公司起诉政协培训中心后,政协培训中心进行反诉金石公司。政协培训中心反诉的依据是,《合作协议》,2022年9月19日双方质证笔录中,法院要求政协培训中心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原件至今政协培训中心未提供原件,请问政协培训中心反诉的证据在哪里?另外,不动产权证房屋竣工时间为2019年3月5日,反诉于2022年8月提起,早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政协培训中心已丧失胜诉权。
海南省政协培训中心0出资无资格主张权益,却被法院判决支持无理辩解。政协培训中心0出资等于不是产权人,更不能主张违约金。金石公司依协议已交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作为合作方政协培训中心有义务配合金石公司出具材料协助金石公司向银行贷款,但政协培训中心不配合贷款导致金石公司未按时开工,海口国土局征缴1581.10153万元土地闲置费,因省政协出面协调免除此笔费用,请政协培训中心说明是只有此项目有这个特权还是别的项目也可以免除?政协培训中心诉状中指出关于《换地权益书》,在省政协协调下海口市政府仅同意政协培训中心部分以换地权益书代替现金支付,此项为金石公司节省几千万,价值远高于其代为承担土地价款、土地使用权税费等。政协培训中心怎么计算出为金石公司节省的几千万?计算的依据是什么?政协培训中心要求收回政协会务中心,如不收回说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那请政协培训中心提供所有支付税费凭证,或者请国家审计署指定审计局审查帐目,是否有人涉嫌刑事责任,本着先刑后民事原则暂停民事执行。
所有政协培训中心没有证据提供却还要主张权益,都是为了0元出资涉嫌“抢夺”金石公司近亿元投资的合法财产。
海南省三级法院均是枉法裁判,海南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张清河,企业自2008年至今漫漫维权路已走过18个年头,心力交瘁让张清河两鬓斑白。投资在海南企业不但未得到发展反而走向了破产边缘。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此案件的法官在判决中涉嫌严重程序违法、采用无效证据、公开枉法裁判。
国徽高悬,法庭庄严。司法的公平正义靠法官的守法依据判决,而非偷换概念强行判决。中央要求让每个公民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海南难道是法外之地不适用于中国的法律?请海南省纪委针对海口秀英区法院程序违法及相关人员违纪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依法严办。还企业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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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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