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林甸支行涉嫌坑农骗贷 村民账户遭冻结执行陷入绝望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12-29
导读:
2013年,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春光村村民李宝森与同村4人组成联保小组,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林甸支行(下称龙江银行林甸支行)申请农业贷款,龙江银行林甸支行副行长张学雨带领一名信贷工作人员来到李宝森等人的家,给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并把李
2013年,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红旗镇春光村村民李宝森与同村4人组成联保小组,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林甸支行(下称“龙江银行林甸支行”)申请农业贷款,龙江银行林甸支行副行长张学雨带领一名信贷工作人员来到李宝森等人的家,给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并把李宝森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件原件拿走,说是让李宝森等着贷款下来即可。可李宝森等人等来的却是林甸县人民法院的一直判决书,判决李宝森偿还龙江银行贷款25万元。李宝森的存款和涉农生产资金全部被法院冻结被执行走。李宝森遂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任副院长信誓旦旦说不让李宝森上诉,说给他直接调解,改判即可。结果在李宝森等待中,丧失上诉期,黑龙江省林甸县法院违犯庭前调查程序,对涉农问题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听信龙江银行和骗贷被告的一面之词,枉法判决,给李宝森等人带来灭顶之灾。李宝森多次找过龙江银行大庆分行,该行一位负责领导百般推诿推卸责任,对违法违纪林甸支行副行长张学雨百般袒护,对自己行涉嫌坑农骗贷的领导责任百般推卸信口雌黄!农民李宝森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背锅侠”,贷款一分钱没见到,被银行告上法庭,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强制执行,陷入“贷款没到手,债务背一身”的绝境。这场由银行操作漏洞引发的“坑农闹剧”,不仅让5户村民遭受巨额财产损失,更暴露出龙江银行在农村信贷业务中的监管缺失与漠视农民权益的乱象。
五户联保申请贷款 25万元“飞”进他人腰包
时间回到2013年12月,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期,李宝森因扩大肉牛养殖规模急需资金,便与同村村民李宝良、宫艳水、曹爱菊、赵美玲商议,组成五人联保小组,向龙江银行林甸支行申请农业供应链贷款。据李宝森回忆,当时是龙江银行林甸县支行副行长张学雨带领一个银行职员到李宝森等农户家办理贷款,并称“联保贷款手续简便、放款快”,并指导他们签署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农业供应链贷款合同》《联户借款担保合同》等,临走时龙江银行林甸县支行副行长张学雨还把李宝森等人的身份证原件拿走了。
根据合同约定,五人分别贷款5万元,总金额25万元,贷款期限9个月(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用途仅限购买肉牛,月利率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大庆市百玉饲料有限公司(下称“百玉公司”)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们当时满心欢喜,以为很快就能拿到钱买牛,没想到这竟是一场骗局的开始。”李宝森说。
然而,贷款合同签署后,龙江银行林甸支行并未按约定将款项发放至李宝森等5人的个人账户,而是将25万元贷款转至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下称“杜尔伯特支行”),并由他人冒名领取。更令人震惊的是,取款凭证上的签字并非李宝森等人亲笔所签,而是伪造的签名。“我们连银行柜台都没去过,怎么可能签字领钱?”李宝良愤怒地表示,直到2014年银行起诉、法院冻结其个人账户时,他们才得知贷款已被他人取走,自己却成了“欠款人”。
法院判决“背锅”还款 村民账户被强制执行
2014年,龙江银行林甸支行以李宝森等5人未按期偿还贷款为由,将其诉至林甸县人民法院,要求五人连带偿还贷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接到法院传票时,李宝森等人如遭雷击——他们从未收到过贷款,更谈不上还款。庭审中,李宝森等人当庭提出异议,称贷款并未发放至本人手中,取款签字系伪造,并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但令人不解的是,林甸县人民法院并未对笔迹真伪进行深入核查,也未查清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便在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林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宝森等5人偿还贷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百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宝森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林甸县人民法院随即对李宝森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16年,李宝森个人账户中的15万余元被强制划走,用于偿还所谓的“贷款”。“那是我攒了十几年的养老钱,还有给孩子治病的钱,就这么被银行和法院联手‘抢’走了!”李宝森红着眼眶说,其他4户村民也不同程度地遭受了财产损失,有的被冻结了粮食补贴账户,有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陷入困境。
银行涉嫌违规操作 监管缺失暴露出重大漏洞
事实上,李宝森等人的遭遇并非个例,背后暴露出龙江银行林甸支行在贷款发放、资金监管等环节存在严重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但在本案中,龙江银行林甸支行显然未履行审查义务:一是未核实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需求,贷款用途虽约定为“购肉牛”,但银行并未跟踪资金使用情况;二是未按规定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账户,而是转至异地支行,且由他人冒领,违反了贷款发放的“实名制”原则;三是对取款签字未进行身份核验,导致伪造签名成功取款,严重违反了资金支付的安全管理规定。
此外,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而龙江银行林甸支行既未落实审贷与放贷分离原则,也未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有效管理,导致25万元贷款被冒领,其行为已涉嫌贷款欺诈。
更令人愤慨的是,在李宝森等人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后,龙江银行林甸支行不仅未主动核查资金流向,反而一味推卸责任,通过诉讼手段将债务强加给村民。这种“只放贷、不监管,出问题就甩锅给农民”的做法,严重违背了金融机构的诚信原则,更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村民维权之路艰难 呼吁彻查“坑农贷”黑幕
多年来,李宝森等人从未放弃维权。他们多次向龙江银行林甸支行、林甸县人民法院、大庆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查清贷款资金流向,撤销错误判决,返还被执行的资金,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银行说钱已经放出去了,法院说判决已经生效,监管部门说正在调查,可我们的问题始终没人管。”宫艳水无奈地说,他们都是普通农民,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律,面对强大的银行和司法机关,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如今,8年过去了,李宝森等人的生活仍未恢复正常。被冻结的账户、被执行的资金、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像一座座大山压得他们喘不过气。
针对此事,法律界人士表示,龙江银行林甸支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涉嫌违规操作甚至贷款欺诈,李宝森等人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未查清事实真相,作出的判决存在错误,李宝森等人可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龙江银行大庆分行与总行的推诿塞责,是对农民权益的公然漠视,更是对金融监管底线的肆意践踏!林甸支行副行长张学雨以职务之名,导演25万元“坑农贷”骗局,让李宝森等5户村民“贷款未到手、债务背一身”,养老钱被强制执行、账户遭冻结、沦为失信被执行人,这般恶行绝非“个人违纪违法”就能切割干净。
作为用人单位,龙江银行对员工的职务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与监督责任。张学雨的犯罪行为依托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展开,贷款资金被违规转至异地支行、伪造签名冒领未被核查,暴露出贷前审查流于形式、贷中监管形同虚设、贷后追踪完全缺位的系统性漏洞。而大庆分行负责人一句“跟龙江银行没有关系”,不仅违背《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机构的基本履职要求,更凸显其面对问题时的逃避与冷漠——当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坑农害农,银行不愿自查自纠,反而将责任全盘推给个人,本质上就是纵容犯罪的“保护伞”。
更令人愤慨的是,这起“坑农贷”并非孤例,而是龙江银行长期内控溃败的必然结果。近年来,该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贷前调查失职、贷款分类不准确等问题屡遭监管重罚,年内罚单总额超千万,却仍未堵住监管漏洞。从2013年违规出售15.8亿元理财产品,到2022年因1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1260万元,再到如今的“坑农贷”黑幕,足以见得总行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形同虚设,治下不严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金融机构本应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器”,龙江银行却任由信贷权力沦为侵害农民利益的工具,让“坑农贷”变成吸食民脂民膏的“吸血鬼”,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透支了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是法律明确规定,龙江银行不能以“个人行为”为由逃避责任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立即介入,彻查“坑农贷”资金流向,追究张学雨及银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撤销错误判决,返还村民被执行的资金,还李宝森等人一个公道!更期盼以此案为戒,倒逼龙江银行彻底整改内控乱象,同时强化农村信贷业务全流程监管,杜绝“坑农贷”再次发生,真正守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李宝森郑重承诺:以上文章全部属实,如不属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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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户联保申请贷款 25万元“飞”进他人腰包
时间回到2013年12月,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期,李宝森因扩大肉牛养殖规模急需资金,便与同村村民李宝良、宫艳水、曹爱菊、赵美玲商议,组成五人联保小组,向龙江银行林甸支行申请农业供应链贷款。据李宝森回忆,当时是龙江银行林甸县支行副行长张学雨带领一个银行职员到李宝森等农户家办理贷款,并称“联保贷款手续简便、放款快”,并指导他们签署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农业供应链贷款合同》《联户借款担保合同》等,临走时龙江银行林甸县支行副行长张学雨还把李宝森等人的身份证原件拿走了。
根据合同约定,五人分别贷款5万元,总金额25万元,贷款期限9个月(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9月11日),用途仅限购买肉牛,月利率7.5%,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同时,大庆市百玉饲料有限公司(下称“百玉公司”)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们当时满心欢喜,以为很快就能拿到钱买牛,没想到这竟是一场骗局的开始。”李宝森说。
然而,贷款合同签署后,龙江银行林甸支行并未按约定将款项发放至李宝森等5人的个人账户,而是将25万元贷款转至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下称“杜尔伯特支行”),并由他人冒名领取。更令人震惊的是,取款凭证上的签字并非李宝森等人亲笔所签,而是伪造的签名。“我们连银行柜台都没去过,怎么可能签字领钱?”李宝良愤怒地表示,直到2014年银行起诉、法院冻结其个人账户时,他们才得知贷款已被他人取走,自己却成了“欠款人”。
法院判决“背锅”还款 村民账户被强制执行
2014年,龙江银行林甸支行以李宝森等5人未按期偿还贷款为由,将其诉至林甸县人民法院,要求五人连带偿还贷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接到法院传票时,李宝森等人如遭雷击——他们从未收到过贷款,更谈不上还款。庭审中,李宝森等人当庭提出异议,称贷款并未发放至本人手中,取款签字系伪造,并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但令人不解的是,林甸县人民法院并未对笔迹真伪进行深入核查,也未查清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便在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林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宝森等5人偿还贷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百玉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宝森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因“证据不足”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林甸县人民法院随即对李宝森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16年,李宝森个人账户中的15万余元被强制划走,用于偿还所谓的“贷款”。“那是我攒了十几年的养老钱,还有给孩子治病的钱,就这么被银行和法院联手‘抢’走了!”李宝森红着眼眶说,其他4户村民也不同程度地遭受了财产损失,有的被冻结了粮食补贴账户,有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陷入困境。
银行涉嫌违规操作 监管缺失暴露出重大漏洞
事实上,李宝森等人的遭遇并非个例,背后暴露出龙江银行林甸支行在贷款发放、资金监管等环节存在严重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但在本案中,龙江银行林甸支行显然未履行审查义务:一是未核实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需求,贷款用途虽约定为“购肉牛”,但银行并未跟踪资金使用情况;二是未按规定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账户,而是转至异地支行,且由他人冒领,违反了贷款发放的“实名制”原则;三是对取款签字未进行身份核验,导致伪造签名成功取款,严重违反了资金支付的安全管理规定。
此外,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而龙江银行林甸支行既未落实审贷与放贷分离原则,也未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有效管理,导致25万元贷款被冒领,其行为已涉嫌贷款欺诈。
更令人愤慨的是,在李宝森等人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后,龙江银行林甸支行不仅未主动核查资金流向,反而一味推卸责任,通过诉讼手段将债务强加给村民。这种“只放贷、不监管,出问题就甩锅给农民”的做法,严重违背了金融机构的诚信原则,更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村民维权之路艰难 呼吁彻查“坑农贷”黑幕
多年来,李宝森等人从未放弃维权。他们多次向龙江银行林甸支行、林甸县人民法院、大庆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查清贷款资金流向,撤销错误判决,返还被执行的资金,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银行说钱已经放出去了,法院说判决已经生效,监管部门说正在调查,可我们的问题始终没人管。”宫艳水无奈地说,他们都是普通农民,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律,面对强大的银行和司法机关,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如今,8年过去了,李宝森等人的生活仍未恢复正常。被冻结的账户、被执行的资金、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像一座座大山压得他们喘不过气。
针对此事,法律界人士表示,龙江银行林甸支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涉嫌违规操作甚至贷款欺诈,李宝森等人有权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未查清事实真相,作出的判决存在错误,李宝森等人可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龙江银行大庆分行与总行的推诿塞责,是对农民权益的公然漠视,更是对金融监管底线的肆意践踏!林甸支行副行长张学雨以职务之名,导演25万元“坑农贷”骗局,让李宝森等5户村民“贷款未到手、债务背一身”,养老钱被强制执行、账户遭冻结、沦为失信被执行人,这般恶行绝非“个人违纪违法”就能切割干净。
作为用人单位,龙江银行对员工的职务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与监督责任。张学雨的犯罪行为依托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展开,贷款资金被违规转至异地支行、伪造签名冒领未被核查,暴露出贷前审查流于形式、贷中监管形同虚设、贷后追踪完全缺位的系统性漏洞。而大庆分行负责人一句“跟龙江银行没有关系”,不仅违背《商业银行法》对金融机构的基本履职要求,更凸显其面对问题时的逃避与冷漠——当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坑农害农,银行不愿自查自纠,反而将责任全盘推给个人,本质上就是纵容犯罪的“保护伞”。
更令人愤慨的是,这起“坑农贷”并非孤例,而是龙江银行长期内控溃败的必然结果。近年来,该行因贷款“三查”不到位、贷前调查失职、贷款分类不准确等问题屡遭监管重罚,年内罚单总额超千万,却仍未堵住监管漏洞。从2013年违规出售15.8亿元理财产品,到2022年因1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罚1260万元,再到如今的“坑农贷”黑幕,足以见得总行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形同虚设,治下不严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金融机构本应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器”,龙江银行却任由信贷权力沦为侵害农民利益的工具,让“坑农贷”变成吸食民脂民膏的“吸血鬼”,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透支了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是法律明确规定,龙江银行不能以“个人行为”为由逃避责任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立即介入,彻查“坑农贷”资金流向,追究张学雨及银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撤销错误判决,返还村民被执行的资金,还李宝森等人一个公道!更期盼以此案为戒,倒逼龙江银行彻底整改内控乱象,同时强化农村信贷业务全流程监管,杜绝“坑农贷”再次发生,真正守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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